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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屡遭恶意拖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53 扬子晚报

  本报讯近日,溧水县法院在依法审结百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时,根据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和处理纠纷方面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法院结合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对此类问题进行“会诊”,向银行提出了一系列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

  2003年12月,李某因搞养殖与一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期限自当年12月至2004年11月底,月利率6.6375%,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付利息。瞿某又签名
承诺愿意为李某担保,未注明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即向李某发放了2万元贷款,该款本金及利息却至今未还。银行遂将李、瞿二人告上法庭,但两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借银行2万元应当归还,借期内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借期外利息至法院判决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合计为4462元。被告瞿某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但未注明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与李某连带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据该法院统计分析,当前涉金融案件有几大特点,首先是案件分布面广量大,在法院同期受理的执行民商事纠纷中所占比例已达9%以上,表明信用缺失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另从案件类型看,集中在拖欠银行贷款、借改制逃废债务等方面,特别是企业失信情况严重,已占涉及社会信用案件总数的63%。个人、企业失信行为表现形式也相对集中,如利用个人信贷套取银行资金、大量拖欠银行债务、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滥用诉讼权利等形式。(朱道海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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