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屡遭恶意拖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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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5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近日,溧水县法院在依法审结百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时,根据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和处理纠纷方面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法院结合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对此类问题进行“会诊”,向银行提出了一系列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 2003年12月,李某因搞养殖与一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期限自当年12月至2004年11月底,月利率6.6375%,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付利息。瞿某又签名
据该法院统计分析,当前涉金融案件有几大特点,首先是案件分布面广量大,在法院同期受理的执行民商事纠纷中所占比例已达9%以上,表明信用缺失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另从案件类型看,集中在拖欠银行贷款、借改制逃废债务等方面,特别是企业失信情况严重,已占涉及社会信用案件总数的63%。个人、企业失信行为表现形式也相对集中,如利用个人信贷套取银行资金、大量拖欠银行债务、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滥用诉讼权利等形式。(朱道海周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