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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频使“信息”软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53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两名广东在宁打工的女性中年教师为找一套临时住房,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寻找房源,对方毫不客气地收了100元“信息费”后,给了她俩几个电话号码,她俩按照电话号码打过去,不是没房出租就是有房已经租掉了,再找到这家中介,中介又给了几个电话号码,并保证她俩“一直找到房为止”。如此几次,这两位终于放弃了通过中介找房的打算。

  按照这两位教师提供的信息,记者随机看了多家房屋中介,在这些中介公司门前都
贴出许多出租房源信息,且条件都不错,价格又极低,唯独没有写明联系方法,只要有人咨询时便要收取“信息费”。这些“信息费”是从哪来的?是不是有效信息?经过一番调查后,才得知这些中介的房屋出租信息全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公布其中的部分资料,却把出租人的电话号码作为收取“信息费”的筹码。由于中介对这些信息的变化并不清楚,有的出租信息到了中介手中已是明日黄花,所以求租者常常扑空或碰壁,白费了许多精力和口舌。北京东路一家中介在接受采访时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她拿出几页出租房源信息说:“有人专门做起搜集出租房源信息的买卖,把网上的个人贴出的信息搜集整理一下,打印出来卖给我们的,一周一两期,为这点信息我们一个月要花好几百块呢。”但这家中介没有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是否负责作出解释。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李晓霞律师认为,中介出售房源信息应从两方面看,一是从网上下载和传播房源信息客观上有助于租房信息的传播,是一种劳务行为,但传播者也应对这些房源的真实性负责,传播虚假信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二是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要本着真实诚信的原则,这就要求中介对房源变化负责,只顾收取信息费而不管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出售”过期失效或虚假的房源信息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若造成不良后果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王婷婷李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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