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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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7月30日讯 (记者侯小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籍处处长孙善芳对我省宅基地使用标准作了说明。 孙善芳介绍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要求,各省区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
据了解,各地制定宅基地使用标准所参照的依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根据人均耕地确定;二是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实行不同标准;三是根据家庭人口确定用地标准,一般有三人户、四人户、五人户等。 孙善芳说,根据《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省政府126号令 1999年8月6日印发施行)第三章第13条规定,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1块本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不超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超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界线与范围如何认定 1、有围墙的,按围墙范围调查,没有围墙的,按实际使用的现状范围调查; 2、村庄内已有道路、规划通道和排水沟,不划入各户使用范围; 3、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作共用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或按各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面积; 4、两宗宅基地相邻接的,邻接界线由两户共同指认;不与其他宗地邻接的某户宅基地界线,先由该户指认后,再由所在集体予以确认。 (侯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