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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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01 解放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30日专电(驻京记者 夏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自8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主要负责人今天就两《规范》的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位负责人坦承,尽管国有土地出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到2004年,各省区市普遍出台了招拍挂政策,完善了招拍挂管理办法,制定了招拍挂操作规范,在全国确立了经营性
这位负责人表示,两《规范》对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竞买申请审查、签订出让合同和土地供后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这些环节可以有效落实“国六条”政策。国有土地出让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城市规划、房产、建设部门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上述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等,都要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符合出让文件确定的上述建设、规划和其他竞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公开出让。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将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在出让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套型限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限制等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