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被判赔股民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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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01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西研实习生么玉洁)某证券公司多次违规向股民提供融资,并在股市持续下跌危及该资金安全时,强行平仓股票,导致股民损失严重。近日,河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股民章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原告章某是被告某证券公司佟楼营业部大户室的股民。据章某诉称,他在该营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10月24日至1996年12月24日间,原告在被告营业所透支买卖股票140余次,透支金额达到552万余元。被告先后61次为其强行平仓,其中白云山A、深发展A等6只股票未经原告授权强行平仓,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出原告共损失10余万元的结果。为此,法院认为,原告透支买卖股票,实为被告营业部为客户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提供融资并收取利息,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但融资借款和买卖股票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原告股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营业部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平仓,造成原告资金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透支进行股票交易,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可能将交易风险转嫁到被告营业部,被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强行平仓,所造成损失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原告起诉时只对白云山A等6支股票提出主张,其余55支股票索赔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