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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环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损失过百万属后果特别严重,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污染费用列入财产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35 中国环境报

  (记者黄冀军)

  本报讯为进一步依法惩治有关环境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将被视为“后果特别严重”。这一司法解释自今年7月28日起施行。

  同时被列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还包括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并且10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等。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出现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等情形的将被视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据悉,今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认定的“公私财产损失”中,除了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外,还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发生的费用。单位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将依照这一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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