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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案立案标准增加  渎职侵权犯罪公布新立案标准,聘借调人员犯罪也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35 中国环境报

  (记者张俊)

  本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于7月26日公布施行。此

  “规定”关于环境监管失职案的立案标准共计8条,比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指出,环境监测失职、食品卫生监测失职等在部分地区有高发趋势。

  “规定”中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二是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三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五是虽未达到第三、第四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六是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七是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八是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规定”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

  “规定”明确,一些国家机关聘任借调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在该机关工作,并在行使该机关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构成失职、渎职的,检察机关也将立案侦查,对其追究责任。

  “规定”同时还重新界定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等案件的立案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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