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假设“电话门”案发生在中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0:08 法制早报

  “社会效果”在解释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发散空间”。一项裁决将涉及到几千万国家资产缩水时,谁还敢作出这样的 裁决?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电话门”案件发生在意大利,没有发生中在中国。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的四大豪门
:尤文图斯、AC米兰、佛罗伦 萨和拉齐奥,因“电话门”事件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裁。根据特别体育法庭的一审裁决,尤文图斯、佛罗伦萨和拉齐奥3支 球队均被降为乙级,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事先扣除这些球队在新联赛的积分——尤文图斯将带着负30分参加比赛,佛罗伦萨 负12分,拉齐奥负7分,AC米兰虽依然留在甲级,但也要扣除15分,并取消新联赛冠军赛资格。这些过去战绩辉煌的王 牌球队都有着大量的铁杆球迷,对球队的处罚无疑会激起这些球迷的强烈不满,已有大量球迷拥上街头抗议示威,要求取消和 改变裁决结果。

  制裁对社会的影响当然还不止是对球迷,还波及到市场,作为上市公司俱乐部的

尤文图斯
股票
据说大跌了30%以 上,使得尤文图斯的市值大幅缩水,对股民的影响自然是灾难性的。虽然四大俱乐部都已经提出了上诉,声称处罚太重,尤文 图斯俱乐部的律师就称取消其2005年·2006年联赛冠军是错误的,没有证据表明这次联赛中尤文图斯有违法操控比赛 的行为。但据报道,上诉法庭的法官已经指明,他们将根据一审法庭的事实作出裁决结果,估计不会有大的改变。最终裁决将 在7月25日作出。

  笔者感兴趣的不是裁决本身,而是裁决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因为虽然裁决总是在前,社会影响在后,虽然裁决是根据 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已经发生的事实是裁决的依据,法官也是根据这些发生的事实适用法律,但法官完全不考虑后发的社会 影响也是不可能的。我想看到的是,这些法官是如何面对这些社会影响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社会影响的存在,因为案件受理 之前,尤文图斯的股票已经开始下跌。

  在这一幕

意大利“歌剧”还没有拉上大幕之时,就让我们把场景移转到中国。假设这一事件已被我国人民法院受理, 也同样作出了一审裁决,可以想像,由于人口比例的原因,我国有更多的球迷对人民法院的这一处罚提出了抗议,球迷们在网 上纷纷发贴要求法院从轻或取消处罚,甚至有球迷在体育总局和法院门口示威。当然也许因为我国球迷的理性,这些事情不会 发生。即使发生,我们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做好球迷们的工作,呼吁球迷理性对待。但如果俱乐部作为上市公司,在案件一审 受理后,其市值原来很高的股票开始大跌,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已经否定法院为了避免尴尬而经常使用的杀手锏 ——“不属于法院管辖”)。当然我们可以说,依法办案,依法裁决,股票下跌那也是俱乐部咎由自取,如果不是这样的话, 法院还会对违法的上市公司进行制裁吗?三大诉讼法都明确地写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实务部门的人经常指出学者考虑问题简单化,其理由大概就在于此。在实践中,“社会影响”是一个法院和法官,尤其是法院 的院长必须考虑的因素,甚至是首先考虑的因素,尤其是在中国。我们经常听到的说法是,“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 会效果”,“两个效果并重”。尤其是上市的俱乐部是国营企业时,问题就更不一样了,一方面是大量球迷的不满情绪,反映 了民意;另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大量缩水,涉及到国情。作为一个国家的法院、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下得了这个手吗?从以往 的情形来看,下得了手的时候不多,面对大量国营上市公司,我们的制裁者在心理和感情上难以过得了这一关。

  我是坚决反对“公款足球”的。从现在人们的议论来看,所谓“公款足球”,大体上是指由国营企业投资的足球俱乐 部,即所谓由“公款养足球”。人们纷纷指出公款足球的危害和“罪状”:无效投资、烧钱、管理无能、差别对待、足球腐败 等等。从司法角度,从我的专业考虑,我也赞成国企退出足球领域,而且是越快越好。当下的中国,足球俱乐部和球队还没有 成为赚钱的工具,足球丑闻对上市公司还没有多大的影响,一旦足球对上市公司的利益有了更大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一种广告 时,面对作为国营企业的足球俱乐部,考虑到国家资产,考虑几百万球迷的情绪,也就说是考虑到巨大的消极“社会效果”, 我们还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要知道在司法处理上,不同主体的平等性在理论上还是存在的,但实际上却是有疑问的,甚至可以说不平等是一种事 实存在,尽管未必能够绝对化。正是因为在我国,资产性质与裁判机构性质的这种内在联系,导致司法机关的“自我手术”, 干预的主体也就没有什么心理障碍,干预也就有了正当性。一旦发生电话门事件,俱乐部还不把各种关系全部找遍,从体育总 局到国资委,理由非常充分——为了国有资产。我相信,在民商事案件的实践中,上级给法院的条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对 国有资产的“负责任的考虑”。一旦关系人指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考虑国有资产流失这一“公益性”问题时,裁决的根据 就已经在发生变化了,主体的平等性也已经不复存在。而这样一来,司法的权威性又将再一次受到打击。因此,“公款足球” 应当退出。国有资产不仅应当从足球领域中退出,恐怕还需要从其他竞争领域中退出。否则,作为现时的法院,在裁决所涉及 的纠纷时难以做到法律至上,难负司法者之名。足球是圆的,但有时也应当是方的。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