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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权力不会作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0:08 法制早报

  议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原初的民意,实在要打个问号;而从“国民主权”到“议会主权”的这个思路,也就不那么 顺理成章了。

  □冯健鹏(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2006年4月3日,英国《宪政改革法案(theConstitutionalReformBill)》获得 通过,
“议会至上”的原则将进一步受到限制:在“议会至上”的传统中,英国议会上院同时也是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的议 长兼任最高上诉法院院长(Lord.Chancellor,即通常所说的“大法官”)、同时还是内阁的法务大臣;此外 ,议会的立法也不容法院置喙,再加上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缘故,所以司法审查制度也无从建立。在奉行“议会至上”的英国 ,议会曾经号称“除了不能使女人变成男人、男人变成女人外,什么都可以做到”。如今,变性已不是什么难事,而英国议会 也不再是什么都能做的了。

  《宪政改革法案》的直接目标则正是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按照该法案的设计,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将让度给新成立的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位也已成为历史;而司法审查也在《宪政改革法案》中现出端倪——随着议会放弃对司法的直接控 制、以及形成违宪审查的现实可能性,英国议会很有可能逐渐走下雄踞了三百多年的“至上”神坛。

  英国的议会可以追溯到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国王如想征收临时的税金,需征得领主 会议的同意——在此基础上,后世议会逐渐发展出监督税收使用的权力,即审议预算权;并以这些财政权力为后盾,将单纯的 对国王提出立法请愿的权能扩展为立法权……但此时,议会尚没有支配国家政治的能力,更没有“至上”可言;国家政治的中 心问题在于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在十六世纪都铎王朝时期,议会充分信任国王,常顺从国王的意思。但在随后的斯图亚特王朝 时期,由于詹姆斯一世固守君权神授的思想,长期和议会争执,最终爆发了内战。直到1688年,议会发动“光荣革命”, 并通过“权利法案”,这才确立了议会的各项大权。虽然在理论上,议会的权力仍然属于“议会中的国王”,但君主仅具有象 征意义;即使是非民选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真正握有大权的是民选的下议院——这也体现了“君主主权”到“国民 主权”的转变。

  不过无论怎样转变,“主权者至上”的理念却是一以贯之的。按照这一理念,国家或者只存在一个集中的权力,或者 有一个权力处于最高地位——这就是主权者的权力。既然议会是体现国民主权的机构,那么自然也不难得出“议会主权”乃至 “议会至上”了。

  与“主权者至上”相对的是“分权制衡”的理念。在后者中,虽然也有主权者的位置(同样为议会所代表),但若干 权力互相制衡,并无高下之分;在这种“以恶棍制约恶棍”的设计中,主权者也被视为可能堕落的“恶棍”而受到各种制约; 比如要有独立的司法权来适用法律,要有独立的违宪审查来监督其立法……总之就是要设法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令其不能作恶 。而在“主权者至上”的理念中,主权者的权力不受制约、而且也不应当受到制约;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最高权力不受制约的 正当性,也就是要证明:“最高权力不会作恶”。

  从“君主主权”到“国民主权”,主权者从君主转变为国民;“最高权力不会作恶”的原因也转变为这样一个简单的 逻辑:国民既是统治者(主权者)又是被统治者,而自己当然是不会对自己作恶的。

  然而,从“国民主权”到“议会主权”,上述逻辑的有效性却要打个折扣:作为代议机关的议会并不完全能成为民意 的传声筒;更何况在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国民”本身就不是铁板一块,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制屡见不鲜,而议会 也更成为充满逐利和政争的场所;再加上立法专门化带来的委员会膨胀和委托立法大行其道,以及利益集团对议会的强大控制 力——总之,议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原初的民意,实在要打个问号;而从“国民主权”到“议会主权”的这个思路,也就不 那么顺理成章了。这或许就是连号称“议会之母”的英国也不得不考虑约束议会“至上”权力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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