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部分领导干部在煤焦领域因商业贿赂落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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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1:37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7月31日电 (记者刘云伶) 近年来市场形势趋好的煤焦领域,竟成为一些干部权力寻租的“沃土”。记者从山西省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获悉,煤矿开采审批、安全生产管理、煤焦经营和煤炭企业改制等各环节都存在商业贿赂,去年以来山西已查办煤焦领域商业贿赂案件2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人,移送司法机关13人。 煤矿开采审批环节出现的商业贿赂案。如晋城市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梁有富,
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环节的商业贿赂。如阳泉市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韩斌案,在煤矿保留、坑口复工、日常安全检查、火工品审批等方面违反规定,包庇、支持盂县西南关煤矿非法生产,收受矿主贿赂共计319万元,另有16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煤焦经营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山西省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案最为典型。牛新民在担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采取默许有关煤炭企业缓交“一金两费”,以帮助有关煤炭公司申报、发运煤炭作筹码,分别多次向有求于他的煤炭公司索要大量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