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须经职代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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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27 江南都市报 | |||||||||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郭宁、实习生黄蕊报道:28日,《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于9月1日起实施。对不按该规定实施的单位,将要求限期整改。
据了解,该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的职代会要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 情况等多项决定。而不论何种体制的企业,凡涉及职工权益的各项制度,如工资、裁员、福利、奖惩等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或协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者免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 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此事项作出 的决定不得实施。 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阻挠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拒不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工会向其下发限 期改正书。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会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