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挑选仲裁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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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27 江南都市报 | |||||||||
省劳动部门出台新规选择时限为3个工作日 本报讯见习记者夏岚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公平性,从即日起, 劳动仲裁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出
在出台此项规定前,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仲裁案件时,所有仲裁员均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导致当事人会对案件 的审理公正性、案件透明度以及社会监督力度产生怀疑。新办法规定,除了首席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外,其他两名仲裁 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各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时,应协商 后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员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各级仲裁委员会将编印仲裁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名册上须有仲裁员姓名、资格证编号、所学专业、办案专长等信 息以便当事人选择。兼职仲裁员还应有工作单位、职称及可参与办案的时间等。 ●选择时限为3个工作日 当事人从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选定仲裁员或明确表示放弃的,由仲裁委员会指 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徇私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或吊销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在办案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