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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在出售房内设灵堂被买主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27 新闻晚报

  王先生在出售房内设灵堂,买主尹先生大为不满,拒付购房尾款10万元。王先生索款不成,将尹先生告上法院。一肚子怨气的尹先生随之提起反诉,出售房内岂能置灵堂,要求王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费。

  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在合法使用该物业期间,适逢亲人去世在居所内为亡人设案祭奠,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追忆已故亲人的方式。法院判决,尹先生需支付王
先生购房尾款10万元,驳回尹先生主张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诉请。

  设灵堂

  今年1月,王先生与尹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商介绍,签订了巨鹿路某号一处房屋的买卖。王先生以总价230万元出售该处房屋。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外,尹先生还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对该房屋进行实地验看,并同意王先生将该房屋按现状交付即可。

  2月,尹先生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王先生随后迁离该房屋,并将房门钥匙交付房产中介商。但此前,尹先生发现王先生在该房屋中设灵堂祭奠亡人,遂要求王先生就此予以赔偿。他还发函给中介商不得支付10万元的尾款。

  迟迟未得到

房价尾款10万元,4月下旬,王先生将尹先生和房产中介商诉到法院,诉称尹先生在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却设置障碍不让房产中介商将10万元及违约金给付自己。

  各有一说

  尹先生辨称,王先生所交付的房屋,至今没有办理煤气表和电表的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没有交付信箱钥匙。他还说到,王先生曾隐瞒改变房屋下水道,造成楼下住户渗漏水的事实,导致无法使用该房屋需作修复。同时,他提出反诉,称王先生在已出售的房屋中设置灵堂,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涉案房屋贬值,直接损害了购房人的财产权利,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及延期交房违约金6万元。

  房产中介商认为,今年2月中旬,王先生在已售的房屋中设置灵堂祭奠亡人,遂引起了尹先生的不满提出了赔偿。期间,中介商曾两次组织协商均未成功,作为居间的中介商按合同履行义务,没有过错。

  支付尾款

  法院认为,在王先生出售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期间,适逢亲人去世而在居所内为亡人设案祭奠,这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追忆已故亲人的方式,该行为本身并无奇异之处,尹先生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

二手房的实际使用,以此拒付二手房的尾款理由不成立。

  在诉讼中,王先生自觉履行了拖欠的相关费用及交付了房门钥匙。尹先生提出的表具过户要求,需要双方共同办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无约定这些手续办理的时间、地点。尹先生提出的下水道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节,诉讼中也没有申请物业公司出庭质证,仅凭一纸证明法院无法采信。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商代尹先生支付王先生10万元房价尾款,同时王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信箱钥匙交付尹先生,并协助尹先生办理该房屋的电表、煤气表的使用权过户手续。□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李鸿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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