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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伤害保险国内存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5:06 北京晚报

  近来,中超几内亚足球外援班古拉在比赛中被踢伤眼睛的事件备受关注。同情之余,有人在争论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在问责中国的体育保险制度。昨天,北京市律师协会奥运和文体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与保险界、体育界的专业人士进行了一场由班古拉事件展开的法律研讨会,律师们呼吁中国体育各运动协会都能尽快建立起运动员保险机制,由协会出面洽谈险种设置。

  谁该为班古拉的眼睛负责?

  正方:对方有过错应担责任委员会副主任孙晓洋律师:

  从竞技体育层面上讲,无论吕刚的犯规是有意或无意,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对班古拉的受伤他至少存在过错。因为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吕刚至少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即便这个事故纯属意外,双方均无过错,按照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法院审理时会考虑到比赛的具体情节。而运动员代表俱乐部参赛是一种职务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说,吕刚的俱乐部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反方:参加对抗性竞技体育应知道其危险性

  委员会主任李京生等律师:这样的伤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毫无疑问,但还原到竞技体育中就有其特殊性。所有参加尤其是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时都应该知道其危险性,参与了就应该等同于默认不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北京足协足球管理中心主任李惟淼:竞技体育有约定俗成的规定,以前经常有比赛中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但从没听说过追究责任要赔偿。如果真的按照法律的规定,那么竞技场上运动员就不能有身体接触,否则就是侵害,还要赔偿?

  向俱乐部索赔难有结论?

  直至今天,班古拉所在的沈阳金德俱乐部也没有公开他们与班古拉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律师们从专业角度分析时认为,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外籍人士,但班古拉能否适用中国劳动法,享受工伤待遇,就要看他与俱乐部是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其雇主即俱乐部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目前也无法获知合同中是否有免责等相关约定,如果有不违反法律的约定就要依合同或协议处理。因此,律师们认为探讨法律责任毕竟只是针对个案,当班古拉的事故发生后,如何保障运动员的人身安全是他们更为关注的根本问题。

  运动伤害保险尚存盲区

  “我们国家体育保险体系还在起步阶段,要想买份一对一的专门的运动伤害保险根本没有。”尤其对高风险项目肯定没有相应产品,只能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量身定制。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金水在研讨会上介绍,当年谢晖在德国踢球时购买了专门的运动伤害保险,在训练、比赛导致意外伤害,不能继续参加德国甲、乙、丙三级联赛,保额100万马克,保费1万马克。但他回国后,在国内的保险公司根本买不到类似的保险。原因是交1万元保费想保100万,投保的量太小而赔偿的风险却很大,没一家保险公司敢接。

  以足球运动为例,中超规定参加联赛的俱乐部都要给球员保意外伤害或伤残险,每年保额20万元。事实上,一旦出现像班古拉一样的意外伤害事件,保险金根本不够满足治疗和今后生活的需求。

  据介绍,实际上我国各个体育项目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律师表示,大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把赛场上的伤害看成是小儿科,考虑到经营成本,不愿负担额外的保费,缺乏风险转移意识。而运动员重视的是工资和待遇,很少注意保险条款。体育法里也没有相应条款。制度、意识、成本、立法等各方面问题造成目前整个体育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律师认为各个体育协会应该出面收取一定的费用,向保险公司投保,总量的保费可观了,保险公司自然会承保。本报记者孙莹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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