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实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6:40 新华网 | |||||||||
2006年07月31日 08时07分 近日,合肥市建委下文明确,将对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最严重者将对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调离岗位处罚。 据悉,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分为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30
相应责任追究规定为:一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大过并调离岗位处分等。二级、三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等。四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等。 《办法》规定:事故追究的责任主体不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担负相关责任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以及市建委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部门均在责任追究和处罚行列之中。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安徽商报(檀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