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制品”我省近日出台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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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1: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昨天,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制定《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对我省参保人员因临床需要“血液制品”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参保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在何种条件下使用“血液制品” 品种作了明确要求。比如,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使用血浆、冷沉
参保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使用“血液制品”中规定的品种。其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处理。 (穆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