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赋予业主委员会“起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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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7:42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杭州7月31日电“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 《条例》中特别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房地产业的“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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