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浙江立法赋予业主委员会“起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7:4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杭州7月31日电“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

  《条例》中特别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房地产业的“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确,
发挥应有作用比较困难等问题,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同时,该条例对业主、业委会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对物业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