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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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7:5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据新华社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