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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赋予业主委员会“起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08:48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31日专电(记者万可方益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在即将于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省情民意,近期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条例》中特别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房地产业的“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确,发挥应有作用比较困难等问题,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同时,该条例对业主、业委会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对物业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新兴的物业管理行业在法制建设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业主、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建设单位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房屋质量的责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责权利界定不够明晰。

  据悉,截至去年年底的统计显示,浙江省城镇95%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和近50%旧住宅小区已实施物业管理,杭州、宁波等较大城市新建住宅物业小区已全部实施物业管理;浙江省已成立业主大会1130个。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140家,管理物业项目4961个,2256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物业3321个项目,17226万平方米,涉及180多万户家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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