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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洗澡被摄像头偷窥 欲打官司遭遇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1:5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广州一年轻女子吴小姐最近遭邻居针孔摄像头偷窥洗澡,感到隐私权被侵犯,心理备受创伤。令她困惑的是,警方接案后只是以妨碍治安将肇事邻居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却无法找到真正将偷窥者“绳之以法”的成罪依据。“绝对隐私”无端受到他人亵渎让吴小姐平静生活从此蒙上阴影。她“较真”地认为,像这样恶劣的偷窥行为不可轻易原谅!她在寻求法律武器讨一个说法。事件回放针孔摄像头暗藏热水器24岁的湖南籍姑娘吴小姐,家住在广州越秀某社区。“偷窥事件”发生前,她一直过着单纯的生活,寄住在亲戚提供的宿舍
里,一边工作一边读书。吴小姐的住所没有单独卫生间,她每天上完夜校回到家,10点左右再去三户人家共用的公共浴室洗澡。正是这间简陋的公用冲凉房,为“偷窥事件”埋下了伏笔。6月28日,吴小姐的女友小张到她宿舍暂住。由于环境陌生,加上第一次在公用浴室洗澡,小张在冲凉时总觉得心中不安。匆忙洗完了澡穿好衣后,她仔细地四处查看,终于有了异常发现:热水器左下角有个神秘的红色小灯不停闪烁!两个惊慌失措的女孩拆开热水器,拨开层层黑色塑料袋,发现内有一个形态小巧的仪器。这难道是传说中的针孔摄像头?就在这时,邻居黄某“凑巧”出现了,神情关切地问她们发生了什么事?他先是“疑惑”地说:“这个黑色的小东西是哪来的?”过了一会,又吞吞吐吐地说:“这应该是个摄像头,可能是我的朋友过来装的。”两女孩越想越觉得可疑,于是报警。经警方调查证实,这个黑色的小仪器就是摄像头!嫌疑人黄某承认,这摄像头是他半年前安装的,另一端连接到他的电脑主机上。每天晚上,他利用同居女友上夜班的空当偷看吴小姐洗澡!当警察问黄某为什么要偷窥时,他居然说:“因为吴小姐身材好,想看看。”6月29日,警方对黄某下了行政处决书,对黄某作了10天的行政拘留。“偷窥事件”发生当晚,吴小姐在派出所录口供录到凌晨5点,录完口供后就立即回家收拾东西,迅速搬离了那个在她心里留下阴影的地方。提起诉讼法律没有明确“隐私权”概念即便搬离了原来的住址,“偷窥事件”对吴小姐心理上的影响还是很深。“走在路上,只要有男人多看了我一眼,我就会胡思乱想,这人会不会在网上看到了我冲凉的视频?”有时,她还会梦到自己一丝不挂地走在大街上,惊醒后才发现是做梦。备受折磨的吴小姐决定较真下去。她没有听从朋友的建议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反,她认为黄某的恶劣行径扰乱了自己的生活状态,给自己造成了很大伤害。她决定去妇联咨询一下,她想“娘家人”会为自己撑腰的。在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支持下,吴小姐决定打这场官司。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赔礼道歉和支付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律师以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小姐)的隐私,损害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由申请民事赔偿。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以,只能通过《民法》里对于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来提起诉讼。而另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比如说私拆信件,法律上都有“妨害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但偷看了他人的身体隐私,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专家认为,“偷窥是否有罪”目前是一个法律空白。因为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对“偷窥”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规定外,并没有任何一个关于“偷窥罪”的罪名,甚至连“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明确提出。人们对“偷窥”行为本身的漠视是导致法律出现空白的一个原因,专家呼吁能够对涉及到“隐私权”的相关方面进行一些研究,并将其纳入妇女权益保障的范围。(穗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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