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司机打得新郎鼻青脸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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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2:57 新闻晚报 | |||||||||
□焦晓虹 通讯员 顾建国 金燕 晚报讯 与婚庆公司约定是“凯迪拉克”,可在婚礼之日,眼前却是一辆林肯轿车。新郎与司机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互殴。近日,黄浦法院判决,司机赔偿新郎3000余元。 去年11月,小殷与淮海路的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婚礼当天由该公司提供凯迪拉克婚车及其他婚庆服务。小殷看过那辆凯迪拉克婚车后当场就支
今年2月,婚礼当天。小殷在11点30分时去婚庆公司接车,却被告知那辆凯迪拉克尚未到达。婚庆公司称可以提供一辆借来的林肯车代替。由于这辆林肯车的成色较旧,小殷心里很不满意。在与林肯车的驾驶员成某争吵了几句后,双方随接殴打起来,在互殴中,小殷的脸部、嘴唇受伤红肿,衣服和手表表带也被扯坏。小殷拨打110报警后,双方被带到警署接受处理。 小殷做完笔录验好伤后匆匆赶赴婚宴。在人生的大喜日子形象如此狼狈,小殷心里痛苦不堪,事件给一对新人及双方至亲留下了终身的遗憾。事后,小殷把婚庆公司和司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医疗费等费用,并要求婚庆公司在指定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成某不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受婚庆委托提供婚车,但他与小殷互殴的行为与婚庆公司的委托并无内在联系,所以小殷要求婚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而成某在明知当天是小殷大喜之日的情况下殴打小殷脸部致伤,严重影响了小殷在婚礼上的形象,给小殷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成某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