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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受处罚 不服提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2:57 新闻晚报
□通讯员 张志慧 记者 李胜南

  晚报讯 庄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被交警处罚,他认为该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而提起行政诉讼。

  3月14日15时许,庄先生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上,时速高达127公里每小时,交警把庄先生拦了下来,当场对庄先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庄先生处罚款200元,记分3分。事后,庄先生仔细研究了这份处罚决定,认为对超速行驶的处罚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己在限速每小时110公里的道路上行驶速度为时速127公里,并没有超过限速的50%,故不应受处罚。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庄先生在限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10公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时速127公里行驶,原告行为显然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告交警支队对原告庄先生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原告庄先生认为超速行驶应按该法第九十九条处罚的观点,因该条规定是对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时适用的,对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行为未作适用规定,本案原告庄先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显然不应适用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维持该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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