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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一宗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4:57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5万多吨大豆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保险公司以货损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绝货主索赔,引发了一场官司。广东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双方都是中国人,免责条款却用英文写,保险公司没能证明其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支付货主赔偿金1776万余元。

  正面中文承保背面英文免责

  2004年4月15日,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品公司)从国外购买了57750吨散装巴西大豆,委托“韩进大马”轮承运。起点是巴西桑托斯港,终点中国湛江港。

  货物起运前,油品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2004年4月28日,平安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油品公司。保险单正面以中文载明承保条件,背面以英文载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格式)条款,油品公司向平安公司支付了168587.51元保险费。

  付17万元保大豆1/10发霉遭拒赔

  2004年6月16日,“韩进大马”轮抵达中国湛江港。由于等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这批进口大豆颁发的检疫许可证,直到2004年8月1日,“韩进大马”轮才开始卸货。卸货前,油品公司对大豆抽样时发现有霉变、受损现象,立即通知平安公司。

  检验结果表明:“韩进大马”轮从2004年5月8日启航至8月2日靠泊卸货期间舱内一直通风不良,舱内缺乏通风而产生高温和舱汗是导致被保险货物霉变、烧伤、热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损失相当于57750吨大豆中有5,868.428吨全损。检验报告还指出,运输迟延(即船舶到港后停航)也是货损原因,占损失的78%。

  2005年5月26日,在平安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下,油品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请求赔偿5,868.428吨货损的保险赔偿17,903,749.20元及船舶滞期损失费等。

  保险公司:不赔

  免责条款就在保险单后

  2005年7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平安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内容,合法有效,保险单背面注明的就是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原告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只选择合同的责任条款而否定免责条款。

  “由于你们的原因与运输迟延造成的,这属于保险单约定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因此,他们认为只应承担22%的损失和费用。

  油品公司:要赔

  同是中国人为何用英文

  乍一听,保险公司说的也挺有道理,难道油品公司没有看到这些免责条款么?

  原来,油品公司也有一肚子委屈,他们认为,平安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背面载明的免责条款是用英文写的,自己订约时不了解条款内容,平安公司也没有作出说明,因此这种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非当面签发解释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法院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油品公司虽然在投保单上选择投保一切险等险别,但没有写明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等险别内容,不能推定他明确了解除外责任条款;而保险公司邮寄保险单,而不是当面签发,不能推定保险公司对原告明确说明了除外责任条款。

  更为关键的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当事人,而保险单却以英文规定除外责任,不便于油品公司了解,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除外责任条款,因此,保险单规定的除外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于日前判定,平安公司应向油品公司支付5,868.428吨净损货物的保险赔偿金、货损检验费等施救费用,合计17768940.48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平安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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