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租党员干部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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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深圳讯深圳市福永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近日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对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物业租赁实行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物业业主须承担的责任等作出明确界定。并明令,凡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予以严处。 福永街道辖区现有出租屋11万间,居住人员约40万人。
根据规定,凡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一律禁止出租:一是无房屋权属证明的;二是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三是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按照规定,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在租赁关系设立后十日内,业主须到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并与公安派出所、出租屋管理部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在出租房屋时,业主必须确保承租人“三证”(身份证、用工证明、派出所信息采集证明)齐全,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租赁关系设立后,应在三日内向出租屋管理部门报告承租人及同住人基本情况,并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管理部门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 根据该街道制定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共产党员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街道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按违反情节轻重,扣发半年以上奖金、年终不予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业主属监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监督对象以他人名义登记物业出租的,也将给予同等处理。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