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抱养刚出生的孩子照样要交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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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5:3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笛)“我想给捡来的孩子办理领养手续,计生办却说我非法抱养,要罚我6000多元。”郭先生给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打来电话,说他和妻子现在无法领养捡来的孩子。 家住新店的郭先生说他今年30多岁,目前没有孩子。因为两次宫外孕,郭先生的妻子不能再生育了,他们很想抱养一个孩子。去年夏天的一个清晨,郭先生去拉货,在翔安公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同时又是年满三十周岁中国公民。郭先生夫妇和被收养的孩子符合上述条件,但是6000多元的罚款又是怎么来的呢? 新店计生办的朱主任告诉记者,对于事实收养行为目前按照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是1999年4月1日之前产生的事实收养,收养双方不需要计生部门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公证,到派出所落户。但是如果是1999年4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之间的事实收养,需要到计生部门办理相关证明。而郭先生的事实收养是在去年,所以要到计生部门来办证明。但同时郭先生的抱养属于非法抱养,是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因此要收取社会抚养费。6000元的收费是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作出的。(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