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可制止学校紧急事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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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0:54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吴鹏报道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对1991年制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督学的职责,明确指出当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督学有权利予以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
对于督学经费,国家督学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提供。 办法中对督学的年龄有了进一步规定,初聘国家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