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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赠药品可罚三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0:54 华夏时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买商品赠药品可罚三千元

  本报记者丁华艳报道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认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否则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8日稿)》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除规定药师不在岗不能销售处方药外,该修订稿还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场合从事药品现货销售活动;为商业目的,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被卫生监督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稿还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回收、收购药品。”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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