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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可按总额1%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0:54 华夏时报

  如能提供原值凭证也可按转让所得的20%缴纳

  本报记者刘宪银实习生黄维孝报道昨天下午,北京市地税局宣布,对于不能计算房屋原值的二手房,北京市将按照销售收入1%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昨日宣布,鉴于北京市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暂
按1%执行。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即转让所得的20%。

  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可以进行合理避税。比如房主出售一套200万元的房子,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证明,按照新政策要交个税2万元(200万×1%)。如果房主能提供原值证明,而买房钱加合理费用如果恰好是190万元,(200-190)×20%=2万元,两种情况交钱一样。如果不足190万元,交易者就可以不提供原值证明,回避一部分个税。

  北京市地税局特别强调:2006年8月1日是指对房屋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合理费用的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而不是二手房交易所得个税征收与不征收的时间界限。为方便纳税人,北京市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链接】

  按照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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