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校内重大伤亡事故校长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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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1:39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即日起,校园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昨日,我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开始实施。 据悉,该条例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这意味着,学校安全不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儿。
网络编辑:李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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