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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释疑房企“建管”分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1:51 新京报

  规定仅限前期物管阶段;开发商与物管若属两独立法人不受限

  本报讯(记者 蒋彦鑫)房产商开发的住宅项目,不能自当物管(本报7月31日已做报道)。昨日,北京市建委表示,此规定只针对既有开发资质、也有物管资质的单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两独立法人,即便同属一家集团,也不在此限制范围。

  出台背景 建管不清可能侵犯业主权益

  北京市建委表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虽然这只是一条倡导性规定,但确立了一种导向,要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

  同时,市建委在调查中发现,长期以来,开发建设单位自建自管,“建”、“管”之间界限模糊,缺乏明确的承接验收过程和手续。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小区入住前期,由于同属一个公司,业主会就相关问题要求物业公司解决,而物业公司作为物管,前期开发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由此可能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

  核心解读 此规定仅限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昨日,北京市建委向媒体通报了房企“建管分离”的细化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具体解释为: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即同一独立法人,不能再承接自己和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是属于同一个集团,但都是独立的法人,那么就可以承接相关的项目,而并不在此次的限制之列。同时,该项措施也是针对今后的新建住宅项目,目前现有的住宅项目并不在此之列。

  此外,《通知》中的这条规定仅限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适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如果选聘上开发商的物管也是允许的。

  针对市建委的规定,有人提出此规定是否对具有资质的房产企业有失公平?此规定是否会影响业主购房?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就此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焦点

  1 一刀切是否公平?

  质疑:有人士表示,目前许多开发商自己开发的项目,由自己的物业管理,经营得也很好,如此一刀切是否会对物业的准入门槛上造成歧视?

  回应:北京市建委物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能够明确和理顺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同时还有利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招投标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要避免和排斥泄露标底等不公平情形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如果参加招投标,既是招标人,又是投标人,就无法向其他投标人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

  2 是否影响业主购房?

  质疑:目前北京一些大的房企比如万科等开发的项目,由于自身的物业管理比较好,物业也成为业主买房的一个筹码。此规定出台后,是否会影响业主购房?

  回应:市建委人士表示,目前万科等企业开发的房产项目,管理的物业公司虽然是同一个集团,但各自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受此次政策的限制。目前,北京既有开发资质、又有物管资质的房产公司比较少,而且往往是一些小企业。

  ■开发商

  具备资质者都应参与物管

  昨日,三元盛泰房产公司副总任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中,只要具备资质,无论是否是同一家公司,都应该可以参与管理。

  同时任震表示,三元集团下属也有多个物业公司,但在住宅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并没有形成“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规矩,而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就考察相关的物业公司,并不会给自己集团下属的公司有优先权。

  “如果物业管理不好,给开发商带来的后患也非常大,这等于自找麻烦。”任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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