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兴陇公司赔6.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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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2:00 西部商报 | |||||||||
马路杀手致残少女 追踪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斜拉线致残少女”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兴陇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兴陇公司赔偿受害少女刘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2005年春节前夕,刘婷路经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被一横斜在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讨公道,刘婷将兴陇公司及兰州市供电局城关分局同时推上被告席,并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兴陇公司对本案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刘婷承担相应责任。后兴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赵利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