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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疗新规昨起实施 提高医生行医及设门诊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2:2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蒋晓梅)8月1日,新出台的桂林市《城区、县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及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较之2004年以来执行的老规定,新规提高了医生行医及设立门诊部的要求。

  对于在市区开设诊所者,如是五城区离退休医护人员,新规要求其至少要在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2年以上;如其原单位不在五城区的离退休人员或辞职、退职人员,须在市内
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同一专业工作或进修2年以上。据悉,这是为了防止桂林各县城一些水平不高的医生,没有经过考核或进修而直接到市区开诊所。

  新规提出,在每年诊所校验审查时,年满70岁的诊所法人必须提供由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对此,桂林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称,这既保证了行医者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同时也避免了空挂法人名字,将诊所顶给他人的行为。

  “城中村”内如已形成了街道并有命名的,新规可让在此设立诊所,但要求其直接报桂林市卫生局审批。“城中村”原有的村卫生所(室)暂时保留,并逐步过渡到个体诊所。卫生所此前一直由城区卫生部门审批和监管,新规要求其统一报桂林市卫生局备案,并由桂林市卫生监督所督查。

  编辑:韦怡作者: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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