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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2:50 新闻晨报

  □记者林劲榆殷正明

  晨报讯昨天是二手房交易强征个人所得税的第一天,本市出台了相关“操作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了核定征收税率,即对于转让不能提供完整票据、无法确认房屋原值的二手房,税务部门核定征税的标准为:普通住房为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为转让收入的2%。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两个征税原则:法定征收和核定征收。所谓法定征收,即二手房转让除去购房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净得,必须征收20%的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由省市地税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至3%的幅度内确定。

  尽管“操作意见”昨公布,但申城很多市民仍然对买卖二手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细节存在疑惑。据了解,市民主要有四大疑惑:一是如何界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如已买房成家的年轻人,其名字仍挂在父母住房产权证上,那么现住房是否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二是如果房屋转让人自称房屋原值凭证找不到,房地产交易部门是否会根据历史交易数据查实房屋原值?三是“家庭”如何界定,仅指配偶还是包括其子女?四是市民换房“先买再卖”和“先卖再买”结果一样,但为何前者无法退回个人所得税?

  此外,房产界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缴纳个税多少的影响,二手房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现象,比如业主主动申报丢失房屋原值发票等证明,希望能按房价的1%缴纳个税;假赠予;做低合同价;假离婚以免征其中一套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等。

  昨天,全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曾暂时停止办理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的各项申请。据悉,从今日起,上海各交易中心办理二手房交易时将按照“操作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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