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主要负责人不得“易地为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4:00 新京报 | |||||||||
贵州界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对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者 综合新华社电 贵州省人大日前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首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界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明确事故未处理完毕,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易地为官”。
据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但对主要负责人未作具体界定。 在实际工作中,各方对主要负责人的理解也往往不同,有的认为是法定代表人,有的认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的认为是实际管理者,从而引起不少争执和矛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还明确规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辞职或者采取其他规避责任的行为,有关部门也不得将其调离。 该条例将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