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立法禁止销售窃听器 私自兜售者将受重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5:25 国际在线 | |||||||||
陕西立法禁止私售窃听器 十类场所须强制安装监控装置 昨日(1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提出,私自兜售窃听器等安防产品的行为应受到公安部门的重罚。
据悉,陕西省是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公民安全、公民隐私和国家安全进行保护的省份,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待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条例》规定10类场所应当安装安防系统: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星级宾馆、歌舞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新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 (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