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学校安全政府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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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6: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即日起,校园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为切实保障校园安全,我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从8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这意味着,学校安全不再只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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