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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从“4050”降至“354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7:31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等保险时,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驻市部队随军家属也成为补贴对象

  本报讯 (记者徐珊珊)日前,三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从今年至2008年三亚全市计划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000人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今年2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就业再就业提出多项扶持措施。三亚结合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拓宽了灵活就业人群、就业困难对象、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范围。

  灵活就业人群从“4050”降至“3545”

  我省将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的就业形式视为灵活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各级政府对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而三亚新出台的《意见》中,将灵活就业人群的年龄从“4050”降至“3545”(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就业困难对象范围扩大

  省里规定对下列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针对省内的规定,三亚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年龄放宽至“3545”,另外又新增了2类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家庭)成员。

  培训补贴人群增加

  按省有关《意见》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进行各类职业培训,并提供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

  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三亚把“低保”家庭成员(属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本市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驻市部队随军家属中一年以上未就业人员也列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范围。

  部分人群首次技能鉴定全额补贴

  按省有关《意见》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三亚出台的《意见》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已经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全额给予补贴。

  另外,三亚市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驻市部队随军家属中1年以上未就业人员也列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50%。

  《意见》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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