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伤亡校长要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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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7: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王莹)为切实保障校园安全,我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从8月1日起实施。 辽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校园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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