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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确定居民自治等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丽平) 民政部近日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民政部确定了示范社区的基本标准:一是居民自治。有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重要公共事务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主持下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
制。二是管理有序。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三是服务完善。有社区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能够为社区居民需要提供满意服务。四是治安良好。有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有安全监控网络和设施,社区发案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生活秩序良好,居民群众安全感强。五是环境优美。社区内建筑、设施、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噪声控制、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社区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有序。六是文明祥和。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家庭成员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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