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确定居民自治等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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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8:3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丽平) 民政部近日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民政部确定了示范社区的基本标准:一是居民自治。有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重要公共事务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主持下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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