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女方提走巨额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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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烟台8月1日讯烟台市莱山区一女士离婚前将30余万元家庭存款提走,双方离婚时,烟台市莱山区法院一审判该女士不仅不得分割房产、股票等剩余的家庭财产,还要分担4000余元的家庭债务。 2005年2月,王女士和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两处房产,价值为17万元,还有股票、家电、金银首饰等。另
法院审理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考虑到王女士提取的现金数额巨大,已远远超过原、被告现存的财产,在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时,王女士可以不分。法院一审判决,两处房产、股票、家电等归张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844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据了解,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 者 张坚栋 通讯员 宋述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