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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立法保障公民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30 云南日报

  近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社会保障展开了热烈讨论。

  在审议时,大家认为社会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是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遇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保险费收不抵支的矛盾突出,相关部门在征缴社会保险费时缺少必要的职责和手段,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性体现不够,少缴、欠缴、拒缴情况严重,相关部门的工作交叉,协调任务较重等。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享受有关待遇,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征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社会保险费及时得到筹集和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支出应增加透明度,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跨年度延期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通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这一建议的提出,为因特殊困难一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创造了宽松的缴费环境,体现出强制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常委会组成人员希望有关部门就社会保险费管理,地税、社保部门对征缴相对人如何加强服务等方面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张瑞芳 李思娴(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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