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禁止私自兜售窃听器针孔摄像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0:3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时提出,私自兜售窃听器等安防产品的行为应受到公安部门的重罚。据悉,我省是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公民安全、公民隐私和国家安全进行保护的省份,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待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据悉,我省目前有400多家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但该行业并未建立良好的市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对该类产品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将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否则,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甚至罚款。对此,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类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等10类场所应当安装安防系统。昨日在审议中有委员认为,大型水库和城市水源地关系着人们的饮用水,这两类地方也应该纳入强制安装范围。同时,酒店(宾馆)的客房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在酒店客房安装技防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