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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出新规:收费文件没有公示 企业可拒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3:47 新华网

  辽宁省将出台《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现征求意见

  没有依据,不得向企业收费;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于今年出台《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
》。昨日起,该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透露,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除法律、法规明确外,辽宁省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均须通过公开听证程序。

  有关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示的,企业可以拒交。

  凡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辽宁省除限期其退还全部财物外,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赔偿。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将在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辽宁省法制办欢迎各界提出建议,参与途径:http://www.lnlaw.gov.cn

  各种揩油法儿全都严禁

  “征求意见稿”明确严禁下列行为:

  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中介机构的服务或者指定服务;

  要求企业报销差旅费、旅游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娱乐费、购物费等费用;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并强行收取会费或变相收取会费、赞助费。

  瞎评比滥达标行不通了

  借开展达标、考核形式也是某些单位想出的“乱收费”的招数。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除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组织对企业的考核、评比、排序、达标、升级等活动,向企业收取费用。

  凡依法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在开展该活动前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垄断企业”不得仗势欺人

  “征求意见稿”对邮政、电信、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限定。

  上述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更严禁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或者利用独占经营地位额外增加企业的费用。

  检查不得隔三差五就有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除另有规定外,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

  可以联合检查的要组织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除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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