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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惩治篡改病历:责任比定性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4: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刚桥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刚刚结束的“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对此,读者虽然普遍表示拥护,但同时认为病人对篡改病历取证太难,希望有相关配套措施保证。(《羊城晚报》7月31日,8月1日)

  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篡改病历是否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篡改病历者都应得到宽严适度的惩罚,并在此基础上公平、及时地定纷止争。以法律的眼光来观察,篡改病历并不简单地等于医疗事故———假设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医生或医院的代理人篡改用作诉讼证据的病历,就很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前者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医疗纠纷更多是作为民事纠纷进入我们视野的,其相应的法律依据包括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篡改病历,《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严禁”之语的背后是责任依然偏软,对一般“篡改”,《条例》仅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才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也许正是因为立法和执法中对篡改病历的宽容,才导致了篡改行为的禁而不止。

  在这个“以证据为根据”的时代,证据的取得对于诉讼的走向至关重要。在医疗纠纷中,双方力量对比明显失衡,作为患者一方很难取得证据。而医方不但有着医学专业知识背景及能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还掌握着病历。因此,《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医疗案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医方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若不能证明,则应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因而医方应承担法律责任。从实体法的公平原则出发,这种举证倒置既可强化医疗领域的管理秩序,又有利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具有合理性。

  然而,将举证责任首先加诸医方,并不意味着患方就没有举证责任。作为被侵害人,患方同样应积极提取和固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就病历而言,法律上并非没有配套措施,如《条例》就明确“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病历及医院出具的一些书面材料,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若不及时复印或复制,就会给医方留出更多的篡改时间。

  及时固定原始病历,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均有重要意义。即使是被篡改后的病历,对于事实的认定和纠纷的解决,仍然具有关键作用。卫生部官员的这次重申,不过是引述法律规定中的一条,读者对“配套措施”的寄望则是基于鲜活司法实践的呼声。我们期待更完善的配套措施能够早日出台,同时也需要在每一起医疗纠纷中的被害人基于现行的法律条件积极自救。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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