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收联防费合不合法 一市民状告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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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审败诉,二审昨开庭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实习生梅道凤报道: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治安联防队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就开始存在,一直发展至今。而治安联防费,则由街道的派出所收取。但这种延续多年的收费,最近引发了一位广州市民的质疑。昨日上午,一广州市民状告越秀区公安分局“越权自设”治安联防费一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据悉,去年12月,越秀区黄花岗派出所向市民赖先生的母亲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票据上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赖先生认为,“公安部门收取治安联防费就属于越权自设”,于是在今年4月把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在一审败诉后,赖先生提出了上诉。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公安局拥有《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其行为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收费并无不当。 对此,赖先生提出了质疑。他指出,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需要经过省政府的审批,而公安局无法出示经过审批的证据。并且,他坚持治安联防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粤府[1990]8号文,公安机关仅在防范业务方面对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给予指导和监督,并不涉及财务,更不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因此,赖先生认为,这种收费是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越秀区公安分局则只简单表示,派出所作为基层的部门,只是按照法律和上级指示办事,法律依据是否合适、行为内容有无违法还有待法院审查。他们只是按规定代收联防费,然后上交区财政部门,并不参与联防费的管理和使用。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