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先听证后开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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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省文化厅出台办法规范市场准入 本报讯记者尹安学报道:省文化厅近日出台办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广东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省文化厅出台的新规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广东可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后,若正式受理,应该在5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公示期为10天。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公示时,就要定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在公示期满后的5天内,举行听证会。 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