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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脚花钱买驾照 酒后超速撞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潮州中院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6年半并作民事赔偿

  驾照无效,酒后驾驶,超速撞车,导致一家四口惨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郑×合有期徒刑6年半,并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10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金。

  汕头市人郑×合从小左下肢患骨髓炎,导致左脚跛残,于2002年10月用人民币3000元非法拿到了B类车型驾驶证。去年2月9日下午17时许,郑×合驾驶小轿车(牌号为粤B/7E942)从潮安县铁铺镇往潮州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樟公线15公里+150米处的交叉路口时,恰遇由刘×华驾驶小汽车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郑×合的车子一头撞上了刘×华的汽车,刘×华的车子当即起火燃烧,车身严重变形,刘×华及其母亲、妻子和儿子当场死亡,与郑同车的周×平重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郑×合接受酒精检测,被发现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属酒后驾车;经有关权威机构认定,事发前郑的车速不低于132公里/小时,而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仅为80公里/小时。潮安县交警部门曾发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刘二人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华家属不服,以郑×合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为由向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潮州市、潮安县交警部门就此补充侦查后,重新作出认定:郑×合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且“持无效驾驶证”、“酒后超速驾驶”,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过错”;刘×华驾驶车辆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车“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过错。

  潮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郑×合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104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被害人刘×华承担次要责任,按10%计。本报记者王漫琪通讯员蔡述湘陶维强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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