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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民工工资按月结 住房纳入城市规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8:0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昆明8月2日消息(记者扎西顿珠) “工资发放月清月结”、“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规划”、“农民工统一称‘居民户’”等成为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新亮点。云南省以农民工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出发点,集中力量进一步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生产生活条件差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机制等问题。

  针对农民工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云南省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工资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

  云南省还将逐步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其中,对办理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云南省城镇居住已满2年(在昆明四区实际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了商品房,含按揭房、二手房,并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具有产权证的自建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租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的农民工,准予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落户。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共31条,内容涉及农民工问题的方方面面,并要求各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公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做好农民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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