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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的灵璧县原公安局长——— 王建华受贿一审获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1: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6.53万元、美元1000元及赃物手机一部、手表一块上缴国库。

  1964年出生的王建华曾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交警”“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曾获“安徽省优秀青年卫士”称号。1997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他历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
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副县级)、党委书记等职。2005年12月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60次索取或非法收取62人的116.53万元人民币、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立民 李菁 贾明龙 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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