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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今后要“一盘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5:04 浙江日报

  城乡建设,需要有科学的蓝图引领。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今后,我省各地在勾勒未来城乡发展蓝图时,百姓意愿、自然规律、生态环境等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

  统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

  县市域总体规划

  【现象】 “就城论城”、“就村论村”是沿袭多年的规划方法,城镇和乡村受不同编制主体和局部利益的影响,各自制订规划,普遍存在着镇、村内部规划布局合理,而县域整体不合理的问题。

  【变化】 这一城乡规划分割的传统做法将得到改变,我省将成为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省份。

  《意见》对此做了明确的改变:从现在起,全省各县市都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设区市为城市总体规划),进而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省建设厅厅长张苗根认为,开展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对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合理配置资源,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阳光规划”:

  老百姓有更多发言权

  【现象】 建房前,开发商保证按照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开发房产,可小区建成后,规划中的绿地“缩水”了、建筑密度增加了,开发商擅自增加开发面积的现象屡见不鲜。

  【变化】 今后,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不但政府将加强监管,普通百姓也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公众参与、“阳光规划”是全省各地今后制订城乡规划时的一大亮点。

  《意见》对此做了充分的说明: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对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将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工商部门将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予以把关,普通百姓也可以积极行使监督权。如果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有关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除了可以参与对建设项目许可后的规划监督,在规划制订过程中,“阳光规划”的施行将给百姓更多的参与权。今后,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当地政府必须就制订规划的必要性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必须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

  科学规划:

  追求人与自然的永续和谐

  【现象】 在制订城市、乡镇发展规划时,不少地方往往没有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而盲目追求人口、建成区等规模。

  【变化】 科学规划,在追求城乡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永续和谐将成为我省各地制订城乡规划的重要指针。

  从现在起,我省各类城乡规划都必须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将成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今后,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必须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一旦划定,不得另作他用。

  此外,对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湿地公园等,各地同样须制订保护规划,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缩小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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